关于严禁在汨罗江河道超吨位运输砂石和汛期开采的通告
2012-07-26 09:44:57          来源:|0 | 编辑:huangmin |          浏览量:2560

汨政告〔2012〕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汨罗江河道超吨位运输砂石

和汛期开采的通告

  为确保行洪安全,维护河道作业秩序,安全度汛,根据湖南省、岳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禁在汨罗江超吨位运输砂卵石及防汛期间汨罗江禁采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20日20:00起,我市汨罗江河道内全面禁止砂石开采,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采的,一经发现,一律吊销采砂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汨罗江属地方6级航道,严禁100吨以上船舶进入汨罗江航道,否则,一律强制滞留船舶。因运输船进入汨罗江造成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损失的,一律由运输船主负责赔偿。

  三、严禁在汨罗江洲滩、大堤(含大堤平台、堤坡、堤顶)堆放砂卵石,已经堆放在河堤范围内的砂卵石必须立即清除,否则,将强制清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采砂船管理。采砂船在禁采期间,业主必须将船栓牢,防止洪水冲动采砂船,危及大堤、桥梁、人员和财产安全。如因业主措施不到位发生船舶碰撞的,财产损失和救助费用一律由业主承担。

  五、对公然抵抗、蓄意干扰行政执法、聚众闹事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六、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充当不法业主“保护伞”或者涉嫌参与非法采砂、超吨位水上运砂和在禁采禁运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严厉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恢复开采时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汛情,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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